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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31  |  来源: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  专栏:地方标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17〕4号),保护和改善全区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土壤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三个五”战略部署和市委“五六七”发展战略、区委“54321”发展布局,以“绿色转型、全面振兴”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治理,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综合治土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及环境保障。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局部区域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和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选择影响人居安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污染地块为试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为土壤环境监管、治理与修复提供参考。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分布情况;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调查。(区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配合国家、省、市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年底前,建成全区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逐步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3.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二)推动土壤生态功能提升 

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提升森林和未利用地等土地资源功能,恢复矿山开采区土壤生态环境。落实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开展矿山土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展矿山公园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加大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到2020年年底前,建设和恢复3个重点治理区矿山土壤生态环境。(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三)实施黑土地综合保护 

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是:保障黑土区土壤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贯彻落实《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2016—2020)》和《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土壤培肥、耕地养护等工作、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等工作。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参与)。 

(四)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 

1.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区经济局、区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参与) 

2.加大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分局、区经济局备案。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区环保分局、区经济局牵头,区发改局参与) 

3.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加强尾矿库的整治,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有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的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完善覆膜、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和管控固体废物和危险品堆存场所,重点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严查非正常倾倒、堆存危废、固废和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完善污染防控设施。重点监管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及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经济局等部门参与)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及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落实《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农业和生活污染防控 

1.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区畜牧管理总站、区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污染控制力度,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超标污水灌溉。以浑江流域二道江段、大罗圈河、小罗圈河等河流为重点,加大污水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区水利管理总站、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负责) 

4.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区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区住建局、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参与) 

5.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还田、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区农业局、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参与) 

6.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负责) 

(六)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务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地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区农业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区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环保分局参与)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等部门参与) 

三、工作责任 

(一)落实方案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方案的落实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发改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以及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业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改、科技、财政、规划、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2017年7月底前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保护和治理工作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土壤保护责任。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权利对外因导致的土壤污染进行投诉和追究责任。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联动机制 

成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土的工作联动机制,有效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对污染地块的土壤治理与修复予以支持,对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环保分局、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区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让土壤环境保护深入人心,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管理总站等部门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环保分局牵头,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国土分局、区经济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五)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自2017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2018年1月底前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管理总站、区林业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畜牧管理总站等部门参与) 


附件:二道江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二道江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肖汉斌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王淼淼  区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  张成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致刚  区发改局副局长 

韩刚义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福斌  区农业局副局长 

于书学  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刘长虹  区畜牧管理总站副站长 

矫礼华  区水利管理总站副站长 

郑卓飞  区林业局副局长 

莫立峰  区经济局副局长 

郑德洁  区科技局副局长 

郭  勇  区安监局副局长 

辛  生  区住建局副局长 

逄金伟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继和  区审计局副局长 

张建国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部长 

李  锐  区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春玲  二道江乡副乡长 

白  宇  五道江镇副镇长 

王城镇  鸭园镇副镇长 

王旭东  铁厂镇党委副书记 

邹栋明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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