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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9  |  来源:通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  专栏:地方标准规范
 

《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二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区用水和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哈泥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泥河流域水库包括桃园水库和哈泥河水库。两座水库都是通化市城区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水源。 

第三条 对水源水体进行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5-85)。一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四条 库区水源分两区两级保护: 

(一)桃园水库。 

一级保护区:桃园水库取水拦河坝下游100米至桃园水库坝下沿河道最高水位线两侧各外延100米范围;桃园水库大坝上游库区淹没居民房屋退赔线以下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上至库区两岸分水岭。 

(二)哈泥河水库。 

一级保护区:哈泥河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100米范围,哈泥河大坝至桃园水库取水拦河坝下游100米处。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上至两岸分水岭。 


第二章 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排污口。 

(二)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液体,倾倒堆放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动物尸体、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三)不得在水体内使用或清洗装过油类、有机溶剂、农药化肥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物体和容器,不得向水体排放残油和废油。 

(四)不得擅自建设旅游设施。 

(五)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爆破、采石、打井、取土。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进入保护区。 

(七)保护区内不得再增加住户,原有住户按计划迁出。 

(八)不得在保护区内使用对水体有污染的船只。 

(九)不得使用炸药、毒品、电器和超标准网具捕杀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十)不得擅自在哈泥河流域库区内捕鱼、钓鱼和网箱养鱼,不得放养禽畜,禁止围捕哈什蚂。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及旅游设施。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保护区内倾倒有污染的废弃物及残油废油。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使用有机氯农药。 

(三)要大力植树种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严禁违法采伐林木、毁林开荒、破坏植被,严禁捕杀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四)在哈泥河水库两侧最高水位线以外1000米和桃园水库淹没居民退赔线以外100米范围内(有分水岭以分水岭为界),不得新建居民生活区、禽畜饲养场和墓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桃园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哈泥河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和卫生等部门要各尽职责,把库区管理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保证供水安全。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行使对库区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的,依据《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三、四、八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九、十款的,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的,依据《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 

第十一条 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水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通化市哈泥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通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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