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襄政规[2011]2号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襄州区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襄州区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襄州区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3、以承诺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4、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2、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忠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4、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5、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四)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五)其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全区招标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由区发改局(招标办)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一)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查实须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在3日内及时上报区发改局(招标办),知情不报的由区发改局(招标办)会同区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三)对应列入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区招标办、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监察部门举报;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发改局(招标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在查处招投标市场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列入黑名单的,应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区发改局(招标办)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区发改局(招标办)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应在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七)区建设、国土、卫生、财政、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季度将本系统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报送区发改局(招标办),每半年对本系统招投标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发改局(招标办),区发改局(招标办)每半年对全区各行业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区政府。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发改局(招标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发改局、监察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惩罚;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发改局(招标办)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在本区参加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在本区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发改局(招标办)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通过襄阳日报、区政府网站、区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区电视台等媒体,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四、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发改局(招标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