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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情况》
发布时间:2019/03/05  |  来源:荆楚网  |  专栏:地方标准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和重要载体,是归集信用记录数据、实施信用信息共享、开展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打造诚实守信环境的基础设施。近几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工作部署,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金融的副省长为副组长、52个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10个分工明确的专责小组,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将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工程和基础工作,纳入全省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进行重点督办,并责成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安排

按照"宽视野、高标准、广覆盖、强基础、易起步"的思路,坚持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集约高效的原则,围绕信用数据"归集-管理-服务"的工作主线,科学谋划平台建设各项工作。

(一)建设目标

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一中心"、"两体系"、"一站群"等设施,实现省市县三级统一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服务,以满足公众信用信息查询、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介机构信用产品开发、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产品互认等服务需求。

"一中心"是建设信用信息数据中心,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大集中。一是硬件支撑,扩充计算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软硬件支撑能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设省信用信息平台基础架构。二是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统一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和安全可靠的数据管理机制,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有序归集、集中管理和规范利用。

"两体系"是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体系和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体系是建设信用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异议数据处理与数据质量控制等服务功能;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体系是通过建设信用记录查询、信息数据共享交换、信用报告服务、社会信用预警等基础服务业务和网络信息侦测、数据挖掘、信用模型、智能预警等大数据分析服务,为市场提供应用服务支撑。

"一站群"建设"信用湖北"网站群,在统一标准、统一部署、统一技术架构的基础上采取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的策略,实现省、市、县同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互联网服务。

(二)建设内容

按照理念先进、架构科学、规模适度、扩展性强的要求,主要建设以下内容:

1. 数据中心机房。在省电子政务机房现有基础上改扩建。

2. 平台硬件设施。平台按照云计算架构设计建设,添置云计算环境所必须的网络、计算、存储、安全设备等硬件设施,满足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3. 软件系统。包括系统支撑软件、数据管理软件、应用服务软件三大部分。

4. 数据保障和重点领域试点示范。推动信源单位(指信用信息目录中确定的提供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责任单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业务系统适应性改造,统一数据格式,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并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试点示范地区基于平台的信用信息应用建设。

(三)主要任务

信用数据是信用信息平台的关键基础。紧紧把握数据这个关键,理顺数据关系,注重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规范和促进数据应用,是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核心任务和常态化工作。

1. 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确定信息源头、数据标准、归集方式,明确信源单位数据保障责任,以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和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应用,方便信用监管。

2 .建立信用主体标识。鉴于现实基础,我们考虑以一码关联多码,使诸如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等业务码基于信用主体集成,保障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有序归集和共享应用。

3. 归集信用信息数据。按照"先核心,后一般"的工作思路,先期重点归集涉及信用主体广、数据量大、有相应业务系统作支撑的信用数据,再逐步扩展,直至全覆盖;按"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对入库数据实施质量管控。

4. 保障信用信息安全。重点建设平台安防、数据灾备、站群防护等安全设施,采取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访问控制、行为审计等技术策略,以及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定期抽查等管理措施,防范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安全事故发生。

5. 规范和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制定信用信息服务规则,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市场服务机构查询比对、相关机构(信用主管机关、政务部门、公益事业机构)业务应用等服务。

(四)实施步骤

采取滚动推进的方式,按照三个阶段进行建设:

第一阶段(2014-2015年):设立平台运维管理机构,梳理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启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及工作规程,大部分核心数据入库。

第二阶段(2015-2016年):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保障机制、质量控制机制、数据管理与服务的安全机制,推进信源单位数据标准化和系统接口适应性改造,开展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的应用服务。

第三阶段(2016-2017年):进一步加强信用数据建设,实现列入目录的信用数据基本入库,深化重点领域应用和试点示范建设,拓展平台功能,探索服务创新。

二、我省信用平台建设和应用的探索实践

按照我省信用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规划安排,近年来,省发改委着力推进平台建设,按照边建边用、以用促建的原则,着手谋划信用信息应用服务,重点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

(一)做好前期工作,务实推进项目建设

2013年以来,我省在充分调研兄弟省市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对平台建设的背景和意义、现状和问题、总体思路、功能定位、技术路径、实施安排及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提出了推进平台建设的基本方案,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省领导王晓东常务副省长的充分肯定。2014年8月、10月和2015年2月我省先后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截至今年8月,我省已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已完成了机房装修工程、平台项目总监理、行业信用数据汇集系统通用软件开发、项目总集成、基础应用与服务等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正在抓紧建设实施。

(二)编制信用目录,创新信息管理模式

今年6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行政权力清单,我省编制印发了《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涉及54家省直部门、560项目录指标、2877项目录事项。近期我省还启动了市州、县区信用目录两份补充清单的梳理编制工作。经过探索论证,我省按照"靶向清、好确定、易起步"的原则,以全省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本指向,采取"1+2+X"的目录编制方法,统一编制和集中发布全省信用信息目录。

"1"指一个基础目录。以省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以行业行政权力清单为依据,纵向梳理行业信用事项,编制形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

"2"指两个补充清单。市州、县区信用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在行业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上横向梳理区域信用事项的两个补充清单:一个清单是业务事项由属地管理、没有省行业主管部门归口对应的信用事项清单(如:水电气、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电信运营、图书馆、有线电视、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另一个补充清单是行业信用信息目录中遗漏缺失的、或没有覆盖到的基层行业管理工作的信用事项清单。

"X"指若干扩展内容。基础目录和补充清单具有源头准确、内容具体、责任明确的特征,是信用记录归集和使用的刚性标的,但也存在着覆盖面不全、及时性不够的缺陷。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要求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条件下,需要及时、广泛采集公共媒体、网络舆情、社会公众、征信机构、跨区域合作等方面反映出的信用事件信息,作为信用信息的柔性标的,进行统筹管理,提供更加丰富的信用信息支撑。

我们认为这样的目录结构有三点好处:一是在信用目录编制及信用信息归集的过程中,从核心到扩展实行坡度管理,有利于平台分阶段、有重点地安排建设任务。二是信用信息最终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清洗比对和集中存储时,有利于从目录结构上理清数据归集责任,从归集途径上最大可能地实现"不交叉",确保信源数据真正意义上实现"一数一源"。三是在目录结构上合理保持伸缩尺度和可扩展性,有利于为市场提供不同场景的灵活性服务。

(三)统一信用代码,实现一码覆盖多码

目前,国家已建立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技术基础的一次重大突破。虽然这项工作正在加紧推进,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广泛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要求相比,仍然存在时间上交叉和不同步,全面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也还需要时日;另一方面,自然人的统一信用代码的实际应用工作也尚未启动。为了不耽搁信用平台建设进度,今年8月,湖北省信用办组织省信用信息中心、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编制发布了《湖北省信用主体编码规范》地方标准。

这套编码规范同时覆盖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两类信用主体,与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号码等业务码关联对应,实现一码覆盖多码,保障信用信息基于共享交换平台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有序归集和共享应用。该技术规范在法人信用主体覆盖方面与国家"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思路不谋而合。法人、自然人编码在一套体系规则中实现,在后期应用层面的混合查询、快速检索调用和建立关联模型过程中具有技术上便利性。同时,我们预留了国家分配的统一信用代码字段,为将来与国家信用代码制度落实后的平滑衔接和映射转换奠定了基础。

(四)建设汇集系统,加强信用数据保障

在部署平台建设的同时,分批分期组织开展省直、市州、县区信用数据保障工作,有利于摸清信用数据家底,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基础条件。目前,我省已基本完成首批27家省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存量数据整理工作,共整理出约300万法人、4000万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和4000多万条信用记录数据。同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核心软件、统一部署的原则思路,开发了省信用信息平台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通用软件,目前已有5家省直单位提交的落地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即将组织项目实施,争取年内与省信用平台实现对接。同时,计划年内批复所有参建省直单位的实施方案,为明年的全面建设作好准备。

我省将信用数据保障工作分两步组织开展:第一步,实施各信源单位存量信用信息数据一次性整理和入库,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查缺补漏工作,不仅有利于各信用数据报送单位按照信用目录规定的格式和质量标准加强对信用数据的标准化建设,而且保证了平台建成之初就可以同步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信息服务。第二步,按照省直部门纵向归集行业信用数据、市县分别横向归集行业以外的区域信用数据的思路,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信用主管部门分别建设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汇集各相关信源单位信用数据并统一向省信用平台推送,打造全省信用数据纵横推送、扁平归集、集中管理、共享使用的常态化保障新模式。

(五)设立专责机构,充实平台建设力量

一是去年底,省编办批复同意湖北省信息中心(省电子政务中心)加挂"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牌子,使平台建设、运维和服务的组织保障得以落实。二是为适应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湖北省发改委党组进一步充实了省信用办工作力量,抽调专人设立了省信用办信用建设综合组、信用环境建设组、信用信息管理组。三是今年4月湖北省发改委成立了委推进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平台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推进协调和规范管理。

(六)建立两个清单,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今年8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信用办组织起草的《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为促进该办法落地实施,当前省信用办正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发布我省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明确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具体惩戒措施,力争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

(七)推进试点示范,探索信用信息应用

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宜昌市、大冶市、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襄阳高新区五个区域,工商、农村和小微企业、药品安全、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六个行业领域作为我省首批试点,分别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综合性试点和行业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今年7月,省信用办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评选出武汉、咸宁、宜昌、黄石等四个工作基础扎实、特色亮点突出的城市,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

(八)加强考核督办,促进各方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目标考核制度。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加大工作协调保障力度,湖北省信用办会同省目标办、省综治办制定了省直部门和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分办法,从2014年开始将数据保障相关工作纳入考核评分的主要内容。二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去年10-11月,湖北省信用办组织17个督导组赴市州开展了督导检查,既掌握了全省各地情况,也推动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在开展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数据归集的工作中,我们感到当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一)缺乏上位法支撑的问题

推进社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立法保障、制度先行。目前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多以文件和会议要求部署,特别是在平台建设、数据归集、联合惩戒和相关应用上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要求各省出台联合惩戒办法和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办法,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撑,落实难度很大。就我省的情况看,虽然省政府已发布了《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但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缺乏上位法,省政府法制办至今未将我委起草的《湖北省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国家加快信用立法进程,使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应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有法可依。

(二)信用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关系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要求,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集中管理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国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用数据跨区域、跨行业共享服务。从国家层面来讲,省级的信用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都是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抓手。但在目前的工作中存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超规模建设、信息超范围归集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应明确省级信用平台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中心节点地位,明确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边界和本行业信用数据采集的职责定位,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多头归集。

(三)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策略问题

从我省来看,信用信息目录采集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及有关有权部门认定的较小范围的基础登记信息和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法院执行难、确定违约类信息。这些信息在应用层面可提供基本查询及第三方评估的基本信用记录素材,但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相关专业模型、提供更为宽广的市场监管、信用形势预测决策分析等层面,其数据种类和类型的覆盖面尚严重不足。建议国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发布信用信息标准,出台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数据、媒体和舆情数据、社会信用监督数据等,开展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的政策措施。

(四)责任划分与安全边界问题

信用信息在共享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如何分清责任;市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何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共享利用平台数据中心信用信息资源的问题;政务部门共享使用平台信用信息时,如何划定安全边界、确定数据是否可以在使用方落地的问题等等。对以上这些问题建议国家加强统筹研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

以上汇报,是我们推进全省信用平台建设的初步思考和实践。由于我省平台尚在建设过程中,信用信息应用有待进一步深化。我们将通过这次研修班学习,进一步领会国家工作要求,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把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得更好。


荆楚网|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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