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取得初步成效;随着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振兴通化老工业基地的攻坚阶段,实现通化科学发展和加快通化振兴崛起工作目标的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一、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部分机构、部门建立各自信用制度。如人民银行在征信评级工作中已取得初步成效;工商局等多机构建立诚信档案;税务、质监等多部门推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等级评定分类;针对企业推行“黑名单”制度等。加快推进各行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行业协会等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二、已初步建立信用监管执行机制。根据企业等级,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执行激励、预警、重点监管、惩戒与淘汰相结合的分类监管机制。对分类结果通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力争提高企业诚信度。针对“黑名单”企业,进行信用约束,设置受限权限,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动态评定定期核查,确保监管执行力度。
三、近年来,我市依托 “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了金融、税务、司法等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人民银行初步建设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多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采集、处理并予以公示,全市多部门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
四、地方信用建设在探索中前进。我市针对行业多部门积极开展了企业信用建设。设立奖罚机制,对于信用缺失企业限制其相应权益;注重诚信宣传,从政府、企业到个人普及诚信的重要性,建立诚信长效机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诚信建设缺少整体规划,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足;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成本过高、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氛围有待加强,亟需加大宣传力度;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等。
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2011年10月,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吉林省相继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当前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我市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客观上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漏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加快建设法制健全、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举措。
二、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必然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不仅要实现产业、技术发展等的“硬转型”,更要实现发展环境的“软转型”。只有全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和资本,才能助推产业、技术发展的“硬转型”,促进我市经济全面转型升级。
三、我市正加快改进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必须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现阶段,我市社会转型加快,利益主体更加多样化,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和广泛传播,充分调动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惩联防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互信,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方式的迫切要求。
四、面对人民群众建设通化新生活的新期待,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社会和谐、诚信友爱是实现通化社会新生活的前提,社会诚信缺失,不但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还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和司法公信力,加强社会成员信用建设,大力宣传实践通化市新时期的诚信文化,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是建设新通化的必然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振兴通化老工业基地的攻坚阶段,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和加快通化的振兴崛起的工作总目标要求,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内容,围绕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着力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着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着力强化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着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培养社会诚信文化,全面建设“诚信通化”,促进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新通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和吉林省部署,结合通化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进行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三、条块结合,共建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共同建设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和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五、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征信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归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到2017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诚信文化普及繁荣,全社会诚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0年,建成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目标要求,法制健全、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新时期通化诚信文化,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是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严格依法行政。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三、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考评范围。
四、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质)认定(审核)、补贴(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探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
一、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加强政府部门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将各级政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推进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化解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推进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清偿工作,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目标范围。严格控制政府举债,做到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进一步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提高透明度。
一、加强行政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
二、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在履行立法、决定、任免等职责时对政府及其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加强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项目安排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发挥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的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
三、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建设,建立政民互动机制,充分听取群众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相关决策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一、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腐败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将诚信意识和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一、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
二、加大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力度。加大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批露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三、实行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落实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对公益类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
四、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公益类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制度,将其守信践诺情况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绩效考评范围。
五、建立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将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与其绩效考评相结合,建立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重点围绕生产、流通、税务、价格、金融、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职业病危害治理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以政府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和质量信用档案,动态更新维护信用记录,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企业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一、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依托政府主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二、加强流通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
三、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新兴业态和重点领域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推动行业骨干商贸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引导流通企业实现诚信经营。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奖惩等制度,以及信用风险的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统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联互通。
二、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信息报送系统、安全监测体系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前置条件和评估依据,依法在融资、用地、年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相关便利;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动惩戒,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
和门管理机构一、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并逐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
二、推进纳税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
三、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诚信纳税意识。
一、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二、建立健全价格诚信数据库。依托通化价格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
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一、推动完善金融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信贷征信系统为依托,进一步推动证券业、保险业的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二、加强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评信通、增信融通、融资绿道等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和销售误导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引导金融诚信经营。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制度。将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纳入地方交通运输法规,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诚信披露制度等,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市交通运输网络,实现全市范围内诚信信息采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信用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对诚信考核优秀的企业在享受政府和行业优惠政策、信贷融资和扶持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发展。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分类管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
二、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四、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参考依据。
一、完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
二、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实现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集中发布。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鉴定的参考依据。
一、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文化、旅游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旅游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三、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旅游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旅游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各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一、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社会保障、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评价、校验及评审工作,加大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监管处罚力度,严肃惩戒违反“九不准”行为。
三、引导医疗机构依法诚信服务。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行为,开展廉洁诚信进医院活动,推动医疗机构良性发展。
四、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开展村(居)民自治,深化诚信计生服务理念。推进计生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对计生失信者的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
二、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诈捐、违规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骗保,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参保人员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一、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二、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方式给予激励,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四、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
一、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师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
二、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
三、加大对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录取招生、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四、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加快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环保“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二、建立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加大环保信用分类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
三、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加大审判、检务、警务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实行立案公开、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庭审公开等,落实旁听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落实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全面推进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司法行政系统要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
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惩防司法腐败,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重点围绕规范刑罚执行、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状况列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推行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推进综合性信用法规建设。抓紧研究起草规范和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社会信用的范围、社会信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等内容。
二、制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信用法规制度。组织修订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强调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加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章,明确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等内容。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限制或惩戒,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四、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一、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信用主体识别标识、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推动形成征信服务标准。在征信服务领域,推动征信服务合同格式规范、征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征信产品使用规范、征信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制定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征信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互通共享。
一、加快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规划,依托各有关行业和部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我市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和部门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
二、规范行业、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编制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整理完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实现电子化存储和交换。到2016年底,实现各有关行业和部门内部信用信息的全市互联互通。
三、鼓励行业、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换共享。依托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消除“信息孤岛”。
一、统筹建设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市、区两级分别搭建相互联通的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市、区两级联通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二、建设市级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整合市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在2017年底前建成“诚信通化网”,打造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实现市级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向各区县开放。
三、拓展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交换范围。推动实现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外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联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率先实现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人民银行等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四、建立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制定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共建单位在系统建设、运维、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完善公共联合征信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维护管理。
依法对信用行为实施奖惩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转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司法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手段,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自我激励。推行企业、重点涉信人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
二、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外部激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业务活动开展中,要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便利和优惠。在“诚信通化网”和媒体上宣传报道守信典型事例。
一、加强行政监管性惩戒。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等方面,要根据监管对象的失信状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探索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行动,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加强司法性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对失信违法者,司法机关要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加强行业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方式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
四、加强市场性惩戒。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五、加强社会性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诚信通化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着眼于提高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素养,以宣传、教育、培训、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期通化建设的宣传,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全面、系统地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
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诚信教育。重点针对党政领导、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开展诚信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信用认知水平。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建立诚信教育体系,把诚信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中,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发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促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让诚信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
加强区域信用合作是建立开放、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途径。要通过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区域信用合作,加快建设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开放型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等方式,确定合作方式和领域,推动开展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等方面跨地区、跨区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搭建跨市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跨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以及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拓展合作等,探索实行跨区域联合奖惩。
支持区域信用合作。鼓励和推动其他地市之间、区域之间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东北地区、环渤海等区域的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在管理体制、技术标准、监管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深化合作,为通化开展深入的信用合作提供基础。
重点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支撑。着力围绕政府管理与服务创新、信用信息应用、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
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再造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和运行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健全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等功能,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行政公开化、办事便利化、服务优质化、监督实时化进程,全面打造透明、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加快提升政府公信力。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格)认定、补贴补助发放、食品药品安全、融资担保、年检年审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深度应用信用信息和扩大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联合各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争取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筛选分类,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对守信中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培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培训和辅导,增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探索完善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农村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为基础,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对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进行及时评价和认定,推动建立符合农村社会成员特点的、客观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社会成员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推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等时期广东精神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教活动。通过主流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并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宣传报道、政策解读、理论探讨等。组织编写制作信用知识读本、图册、资料光盘、电视短片等,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与知识。开展“打假行动”、通化诚信企业”宣传以及“百店无假货”、“百家平价商店”、“守信守法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宣传推广一批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优秀企业典型。
一、强化统筹协调。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成立专责小组(信用建设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明确信用管理机构,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规划的实施。
二、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探索力度,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模式、成效和经验,有计划、分步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推广。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我市纳入国家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责任,优先考虑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每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针对监测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三、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委、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市、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建设严重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