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和《2018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吉发改信用〔2018〕239号),依据《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通市政办发〔2015〕6 号),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我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依托通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各部门“双公示”及信用“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建立起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公开、应用、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档案,分行业分步骤开展信用承诺和信用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培训、修复工作,推动开展跨部门、跨地域的信用联合奖惩,初步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和标准体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各项政策法规和意见。按照我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标要求、任务和措施,制定本行业、本地区实施的操作方案、具体办法,并明确时限要求。出台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信用联合奖惩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的具体操作办法。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为主要抓手,突出“以用促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围绕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按照省直各部门要求,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建立通化市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并实现与省级信用平台的共享和对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共享、应用,依托平台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市直各部门要通过行业信息系统整合行业内公共信用信息,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平台和系统,归集整合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开发“个人信用分”,用于开展联合奖惩。县(市、区)要建立独立的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全量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建立政府机构、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库。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建立各级政府部门、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等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各级政府债务领域等政务诚信建设。
(四)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依据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确定各行业“红”“黑”名单目录,公布行业“红”“黑”名单并在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和公开。各部门要制定行业标准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并公示,在行政许可事前督促监管和服务对象签署承诺书,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依据。在市、县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组织各相关部门整合形成联合奖惩案例,及时记录并按月统计结果,共享至省级平台。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扶贫帮困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以不同形式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五)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
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推行使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用记录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中,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开通“绿色通道”。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重点领域失信治理专项行动
全面推进政府机构失信、涉金融企业失信、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异常名录的重点领域失信对象逐一进行案件核实、清理。按照规定时限推进各项工作。各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要达到100%,信用承诺率达到100%。
(七)加大信用教育宣传力度
将信用文化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和培训体系中,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广泛开展信用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级媒体平台宣传报道联合奖惩案例等信用信息,营造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基础工作阶段(2018年1月—4月)。完成信用通化网站建设,各部门上传“双公示”目录及“双公示”信息。开展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涉金融领域失信治理。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启动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制度建设阶段(2018年5月—6月)。出台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责任分工,召开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出台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信用联合奖惩、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的具体操作办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工作。
(三)全面推动阶段(2018年7月—10月)。开展信用宣传月,各行业、各领域分别开展信用宣传、组织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各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助、招标投标等政务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集中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奖惩。依托通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起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重点人群信用档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1月—12月)。积极开展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评选出信用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开展对县(市、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表彰先进、归纳问题、总结经验。
四、责任分工
(一)市直各部门公共职责
1、完善“双公示”报送机制
“双公示”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凡有“双公示”职权的部门皆要参与此项工作,各部门要确立专门人员(原则上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将本部门“双公示”于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吉林省双公示上报系统和通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通化网站)。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和吉林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吉发改财金联〔2017〕432号)文件要求,规范报送。
2、公布行业“红”、“黑”名单,开展联合奖惩
依据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结合各部门职权和分管行业,确定各行业守信名单即“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目录,并将已确立的行业“红”、“黑”名单报送至通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通化网站),实施联合奖惩。
3、开展信用承诺及应用
落实信用承诺工作,根据通化市政府部门信用承诺书基础模板,结合市直各部门职责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实际,制定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公开至通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通化网站)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在政务服务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4、健全信用制度建设
各部门围绕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度等文件,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部门具体落实方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统筹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5、加强信用教育与宣传工作
各部门全年至少开展1次信用教育或宣传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主管领域企业的信用教育、培训和宣传,组织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其它部门要围绕职能工作开展信用教育、宣传。
(二)县(市、区)责任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立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用建设牵头单位独立设置信用部门(科室),有专职人员负责信用工作。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度等文件,完善“双公示”、联合奖惩、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实施方案。
3、建立信用信息网站
根据《2018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信用子网站,在首页明显位置设置信用信息公示专区。
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各县(市、区)要开展好辖区内政务诚信、涉金融领域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并负责以上领域的失信治理工作。各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要达到100%,做出信用承诺率达到100%。
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
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示范镇(街道)、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工作。依据地方特色,各县(市、区)都要有一个信用示范乡镇(街道)或信用示范村(社区)。
6、强化信用教育与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对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信用工作推动、对信用政策的解读等进行宣传,以信用网站为窗口,展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和成果,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媒体宣传信用建设成效。各县市区通过省级媒体平台宣传报道的联合奖惩案例等信用信息数量全年不少于2个,通过市级媒体平台不少于5个。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中的任务分工,细化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明确责任,根据完成时限,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报告阶段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多个单位之间共同完成,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交流,协同推进工作。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的年度考核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