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我局现将《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1).doc
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