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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通化市公安局做好“四个强化” 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5/25  |  来源:通化市公安局  |  专栏:诚信建设万里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化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部署“十大行动、百项工程”任务,强化四项措施,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局常务副局长王云鹏亲自主抓,组织市局审批办、软环境办、互联网+公安工作处、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等相关警种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专项推进会议,就如何做好公安机关监管领域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制发《通化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各相关警种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方法指引和制度依据。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各相关警种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引导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将书面承诺录入信用记录中。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全市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新媒体优势,大力宣传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相关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强化联合奖惩。公安机关对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红黑名单”,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治理。交管部门建立运输企业“红黑榜”制度,重点收集整理重点运输企业交通违法诚信领域信息,对信用状况好的运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及时曝光、严肃整顿。治安部门建立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违反涉枪涉爆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涉枪涉爆从业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严格管理、严格惩戒。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作为监管依据,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通化市公安局|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