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市客运管理处组织全处稽查执法人员在处二楼会议室观看以案释法警示片,内容:执法、查扣非法营运车辆的全过程。
1、案情简介:2020年5月18日9时47分,通化市客运管理处稽查执法人员高春风、于卫东在中东购物中心附近对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某某在现场协助检查。检查表明:车型宝骏,颜色白色,现场车上载有乘客三人,乘客是在中东购物中心附近乘坐此车,上车后跟司机协商后每人给司机10元钱准备去头道,无道路运输证。
该案件证据资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2、法律适用:该案件属于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
该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0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给予某某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4、该案件是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通过观看警示片,使稽查执法人员认识到净化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维护法律权威,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体执法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要求和职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