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成为亿万网民求知、交流乃至生活的重要平台,在方便和丰富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使网络虚假信息和造谣传谣行为演变成点对面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插上互联网的翅膀,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恶劣。五花八门的网络虚假信息和谣言,有的仇视社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的恶意诽谤,对他人人格造成严重侵害;有的博人眼球以增加点击量,意在直接或间接获利;有的以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意在敲诈勒索。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同样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不受任何约束。网络无疆,言论有界,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造谣传谣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首先是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利用网络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前不久,有网民发布“海淀区动物园丢失一头大象的警情通报”,经核实系谣言。类似地,近日网上流传的《地震警示,湖北》也被证实为老旧谣言的翻版。此外,赣州市南康区工人扬言烧毁家具厂,修水县网民造谣孕妇感染SB250病毒死亡,婺源县紫阳镇网民造谣公安特警暴力执法等谣言,相关行为人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其次是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多年来,假语录满天飞,白岩松、莫言、韩寒、李开复,甚至已经去世的莎士比亚、乔布斯等很多名人名言被杜撰、篡改后在网上流行。众多名人“被病”“被死亡”的消息也甚嚣尘上,余秋雨、《西游记》孙悟空的配音演员、潘长江女儿等都深受谣言困扰。前不久,“锦鲤式营销”进攻高校,山寨营销账号伪装成高校校友官方平台借机收割流量、窃取隐私、甚至借机植入病毒盗取财产。此外,食品安全类谣言漫天传,黑木耳狂打农药、塑料紫菜、橡胶面条、纸馅包子……上述诸多行为,轻则侵犯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名誉,重则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企业的合法利益甚至扰乱正常公共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是刑事责任。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或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或危害法律实施、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依照《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将分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按照性质、主观恶性、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论罪处罚。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 “贫困求捐款”、“绝症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相关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制造反动舆论,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影响政权稳定、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等行为,也应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017年以来,治理谣言已成为社会共识。虽然“谣言止于智者”,但互联网时代,光靠“智者”的自律已远远不足。我们还要做到谣言止于“自”,每一个公民应从自我做起,不信谣不传谣,让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络空间插翅难飞;我们要做到谣言止于“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加强互联网经营者自身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我们要做到谣言止于“制”,依靠法律的利器,政府及监管部门应致力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推进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建设工作;我们要做到谣言止于“治”,各行各业要通过正面辟谣、侧面科普等形式相互配合,各种治理手段要齐抓并举,打一套网络治理的“组合拳”,不断提升网络治理能力和水平。总之,网络无疆,言论有界,沿着法治轨道前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虚假信息和谣言必将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