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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开展市场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2/01/13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务领域
 

为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助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

规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科学认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全省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级、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E级。

开展市场信用评价

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鼓励激励性监管措施

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服务中给予优化和便利,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纳入“信易+”等便民守信激励政策和措施的适用对象。

实施约束惩罚性监管措施

对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对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谁评价谁共享”的原则,各行业监管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并统一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核验评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持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评价标准,不断提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按需共享,推动不同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划分和监管措施相协同,支撑跨地区跨部门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信用中国|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