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科学规范、重点突出的监管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分级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对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对企业做好监督指导、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
第五条按照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等因素,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全面检查,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级,按照危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A、B、C、D四级。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级:
1、综合评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近1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个月内无法整改到位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5、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较大以上或亡人事故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
1、综合评分得分在60分-69分的;
2、近1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约谈或处罚的;
3、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较大以下且未亡人事故的。
(三)B级企业:
综合评分得分在70分-79分的。
(四)A级企业:
综合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的确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省危化品安全防控大数据平台及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两重点一重大”等情况,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状况等信息。
(二)评价主体为企业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照附录A和附录B编制自评报告,每年6月底前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并对自评结果负责。
(三)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审核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与信息,结合自评情况组织考评,若发现虚假填报的,在考评过程中进行降级处理,每年8月底前将考评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当安全现状有重大变化(如受到行政约谈或处罚、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应自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上报调整企业安全等级。
(四)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考评结果和省危化品安全防控大数据平台信息,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级结果每年9月份进行公布,并可适时核查、调整。
第三章 分级监管措施
第七条 A、B、C、D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属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但对其采取类别化、差异化管理。按照“压缩淘汰D级、重点整治C级、强化提升B级、巩固完善A级”的原则,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安全许可等多种手段,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在参保费用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分级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
第九条 企业应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并在每年年底将涵盖设备设施、工艺、人员资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自查整改报告书面上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按照企业的不同分级确定对其执法监督检查的频次,并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台账,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对于D级企业,县级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对于C级企业,县级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且每年不少于3次,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对于B级企业,县级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应急管理局实行随机抽查。
对于A级企业,县级应急管理局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应急管理局实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A、B级企业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C、D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C、D级企业每年1月向属地应急管理局书面递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参加安全生产现场述职。
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述职内容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情况;从事和解决了哪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和事项;带领和组织工艺、技术、设备等方面人员开展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工作成效;是否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
(二)本企业当年在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为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三)是否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针对同行业或者近期国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本企业应当汲取哪些教训并着重做好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尚有哪些不足之处并如何改进;对本行业或所在区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述职工作作为压实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方法附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