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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春耕生产 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国内政策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春耕生产
  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日
  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工作,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指南。
  一、压实责任确保春播粮食面积
  (一)压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做好春耕生产工作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通报考核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稳定在上年水平。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抓紧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到县,层层压实责任。
  (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落实好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统筹实施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推进小麦、稻谷、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稳定农民收益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给农民吃上“定心丸”。
  (三)稳定春播粮食面积。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面积,稳定早稻面积并力争有所扩大。适当调整轮作休耕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粮改饲政策主要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要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种足种满,杜绝耕地撂荒。
  二、分级分类尽快恢复春耕生产秩序
  (四)细化农村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分类细化农村疫情防控科学指导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县域为单位,抓紧制定差异化防控措施,划小管控单元,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一刀切”。打通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民下田等堵点,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春耕生产的影响。
  (五)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生产秩序。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尽快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城乡交通运输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确保农民正常下田、农机顺利上路、农资顺畅流通。抓紧动员农民下田,开展施肥打药、育秧泡田、深松整地、除草修剪等农事活动,推动春耕生产全面展开。
  (六)中风险地区有序恢复生产秩序。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尽快有序恢复春耕生产秩序。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保证农资、农产品正常流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春耕生产,组织农民错时下田、错峰作业,做到疫情防控与春耕生产统筹推进。
  (七)高风险地区稳妥恢复农业生产。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春耕生产。田间野外作业、人员密度低的地区,因地制宜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作业空间密闭、人员较为密集的地区,组织农民错时错峰下田,避免人员聚集。疫情最重的湖北和疫情较重的省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防控前提下组织农民开展春耕生产。
  三、分区按时抓好春管春耕
  (八)南方早稻产区抓好育秧栽插。华南稻区2月下旬开始育秧,长江流域3月中旬育秧。指导农民选择高产优质早稻品种,及早备足种子。适时浸种泡田,抢晴播种育秧,大力推广工厂化育秧、集中育秧。加强秧田管理,科学调控肥水,培育壮秧。加快栽插进度,扩大机插秧面积,确保种在适播期。
  (九)夏粮主产区做好麦田管理。2月下旬江淮、黄淮南部冬小麦进入返青起身期,3月上中旬大部分冬小麦返青起身,春管进入高峰期。因苗施策,分类管理,合理调控肥水,落实促弱控旺措施。防范“倒春寒”等灾害,适时灌水、追肥。及早准备药剂药械,防控重大病虫害,组织开展统防统治。
  (十)长江流域中稻产区做好育秧准备。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中稻开始浸种育秧,5月下旬至6月上旬开始移栽。根据季节安排、茬口衔接、品种生育期,适时播种育秧。推广集中育秧、旱育秧或湿润育秧,确保苗齐苗匀苗壮。及时泡田整地,适时移栽,合理确定密度,提高栽插质量。
  (十一)东北西北地区做好春耕备耕。4月上中旬东北水稻开始浸种育秧,4月中旬至5月上旬东北西北旱地作物开始播种。科学确定主推品种,指导农民选用适期品种,防止越区种植。及时下摆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适时开展春整地、春覆膜,加强墒情监测,检修调试机械,组织农机抢早整地。
  (十二)做好春灌用水调度。根据农作物需水要求,做好春灌用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调配。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用,维护好灌溉秩序。利用灌溉间隙,加快完善灌排设施,保障春灌用水。
  四、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
  (十三)推动农资企业复工复产。组织指导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关系春耕生产的农资生产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员工个人防护,尽快全面复工复产,提高开工负荷,切实增加市场供应。因缺乏劳动力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及时采取用工替代等措施,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
  (十四)推进农资到村到户。突出解决农资运销“最后一公里”受阻问题,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以及化肥生产原辅料和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禁止违法设卡拦截、断路封路等行为,畅通农资运输。调度农资供需情况,建立乡村应急配送机制,保障即时配送,尽早有序恢复门店营业。
  (十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瞄准农资经营集散地、春耕春管重点地区,围绕重点农资品种,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劣农资案件。
  五、抓好科学防灾减灾
  (十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解决砂石原料、机械、人员等运输难进场难问题,推动春季农田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完善工程建设验收监督检查机制,建一块成一块,提升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七)防范自然灾害。今年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趋势较为明显,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增多,要重点做好防寒抗冻和防涝抗旱。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制修订灾害防范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十八)防控重大病虫害。加强西南、汉水流域、黄淮海地区小麦条锈病和江淮、黄淮地区小麦赤霉病监测防治。特别要做好草地贪夜蛾分区防控,实施防线前移、划区布防,开展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坚决遏制病虫害扩散蔓延。加强沙漠蝗入侵监测预警,做好药剂药械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立即消灭。
  六、创新方法开展指导服务
  (十九)搞好技术指导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12316”平台等手段,组织专家开展在线培训、在线指导、在线答疑。组织农技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实地指导,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实际困难。
  (二十)做好规模主体帮扶。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设施农业生产主体,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和闲置劳动力等,解决生产用工难题。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帮助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搞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续签等。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和指导春耕生产中,要把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作为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一)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制定农机跨区作业预案,合理调剂调配机具,保障农机作业畅通。组织好跨区机耕机播,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春播任务。组织动员有关生产主体和企业,做好人员培训、机具准备和检修、维修配件供应等,确保农机具和农机手能够及时投入生产。
十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专栏:政策法规
  京人社能字〔2020〕4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精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市和区域城市功能定位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参保企业;
  2.受疫情影响,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5月6日至7月31日,每名职工参加培训时长累计不低于2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训稳岗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课时,补贴金额增加500元,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20课时3000元,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按照154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并将企业名单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确认后,于5月6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和补贴申报,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程序审核后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开展职工培训的同时,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credit-portal/upload_resource/20200507/1588817838963.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十二
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来源:北京市商务局|专栏:政策法规
  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结合实际,推出第七批优化京津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深化通关申报监管改革
  1.扩大出口提前申报覆盖率。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2.进一步完善"出口直装"。在天津港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提前申报+抵港直装+顺势查验"模式,融合监管查验环节与港口物流操作环节,在被查货物运抵码头后顺势完成查验。
  3.进一步推进口岸环节监管单证无纸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监管证件网上办理种类。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改革,推进实施检验检疫证书电子化,企业可查询和打印相关证书信息。
  4.开展"灵活查验"方式试点。在集中查验的基础上,根据货物性状和企业合理诉求,对于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采取预约查验、延时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多种查验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高监管查验时效。
  5.实施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查验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推动出入境货物快速验放。
  6.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在海关、商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协会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进口报关业务量前100名企业的整体通关时间,鼓励企业提前申报,缩短口岸通关物流时间。
  二、进一步优化港口“三阳服务”环境
  7.优化提升阳光服务时效。天津港口推出作业效率考核、服务时效承诺、码头区内查验等举措,公布和推广"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预期。
  8.细化公布港口作业时限标准2.0版。优化提升作业时限标准,着力压缩作业时限,新增作业时限标准项,进一步压紧作业环节。
  9.继续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通过市场引导、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降低相关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快实现口岸物流和操作电子化
  10.推进电子化放箱试点。依托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平台,对接各船公司电子箱管系统,简化放箱环节手续,试行电子化放箱和提供"7x24小时"放箱服务。
  11.进一步推行港口操作业务无纸化。积极开发测试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平台,完善功能和服务,推进天津港提货单无纸化功能上线,更好地发挥系统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效用,提高客户使用体验。
  四、发挥"单一窗口"等多平台聚合效用
  12.推进"京津冀通关便利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促进京津冀三地海关通关、口岸物流数据上链共享。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通关、物流等时效查询,优化作业流程,提高运作效率。
  13.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汽车零部件自动辅助申报系统",简化汽车零部件类商品海关申报操作。企业申报时,只需录入零部件编号,即可自动返填所有申报要素,实现菜单式申报。
  14.推进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实现北京企业通过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异地申请退还天津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完成天津港口缴费和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一体化管理"。
  15.推进天津港口集疏港智慧平台建设,推动北京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对接天津港集疏港智慧平台,提升港口货运资源匹配效率,加快港区货物流通疏解,压缩货物在港停留时间。
  五、建立公众监督评价机制
  16.公布港口"接诉即办"客服专线。在现有货物进出港预约机制基础上,公布港口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解决港区码头、闸口、堆场等进出口货物流通全过程所遇到的问题,实现港区物流畅通。
  17.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熟悉进出口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事跨境贸易研究的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进出口全流程、全方位、全员进行监督,收集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建设性作用。
  18.建立通关大众点评机制。在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辟专窗,设立"我对跨境贸易有话说"专栏、发布调查问卷,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反映口岸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口岸监管和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评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0年4月3日

信用中国|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