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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07  |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  专栏:国内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闽政〔20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加快建设制造强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全面提升我省工业(产业)园区发展水平,更好地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支撑,经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主导产业重在“强”、新兴产业重在“培”、传统产业重在“优”的发展方向,强化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产业协调布局,切实抓好工业园区、工业互联网“一实一虚”两大平台建设,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环节,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展目标。围绕“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占比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到“十四五”末,电子信息与数字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与新能源、现代纺织服装、食品与医药等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力争打造3个超万亿产业、3个超8000亿产业,形成20个以上规模超千亿的产业集群,培育6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其中产值超千亿元的10家。
  二、做强做优做大产业
  “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与数字产业:强化“增芯强屏”,重点拓展新型显示和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产业链,打造东南沿海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和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推动汽车、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环保设备、高技术船舶、海工装备等加快发展。石油化工产业:围绕“两基地、一专区”,重点发展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乙二醇、聚乙烯、己内酰胺/尼龙6等产品。新材料与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重点发展高端不锈钢冶金新材料、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有机硅/氟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及石墨烯等新材料和核电、海上风电、新能源电池、氢能等清洁能源。现代纺织服装产业:重点发展功能性差别化纤维、高档面料、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等,发展壮大化纤、棉纺、织造、染整、服装产业链。食品与医药产业:重点做大食品加工业,做强生物制药、做精现代中药、做优医疗器械,发展核医学产业,积极培育大数据智能医疗等健康产业新业态。
  “培”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对接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精准谋划一批产业链缺失、延伸和升级项目,着力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海洋高新、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高效太阳能电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推进制造业与一产、三产融合发展,打造“工业+旅游”等新业态。加强集成创新,完善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分行业组织实施一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培育壮大“双高”企业。
  “优”传统产业。强化对传统产业的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在轻工、纺织、机械、建材等行业领域继续实施“机器换工”,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应用,集成创新一批高端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装备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向数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实施新一轮技改专项行动,推进研发、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协同融合。发挥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示范作用,打造一批产业创新中心,建成一批供应链服务业平台,推动传统产业从“制造”向“智造”转变。
  “融”数字经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渗透、融合和创新应用,重点发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安全可控、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5G、区块链、卫星应用、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等技术和产业,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实施一批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人工智能+”以及工业互联网“十百千万”等工程。推动“5G+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建设。建设工业数字化服务平台,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打造数据驱动的工业新生态。
  三、突出龙头品牌带动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打造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持续实施百亿龙头、千亿产业集群推进计划,落实新一轮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带动形成一批优势龙头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鼓励上市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扩大国际市场,加大研发和品牌宣传,进一步提升质量品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打造更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强化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支持园区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园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联盟创牌,打造福建制造新名片。
  四、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提高效益。制定完善亩均税收、投入产出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对亩产达标企业,在政策上优先支持、用地上优先保障;鼓励“零地增资”,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拓展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对亩产不达标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及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制定差别化用能、水电价、排污及改造提升等政策措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盘活存量。优先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采取“存量盘活+扩区增容”的办法,积极引进培育产业龙头、产业链配套、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进土地资产处置。通过土地“改功能、不改性质”的模式,实施“腾笼换鸟”,引导园区内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以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并依法确定规划条件。
  五、建立完善园区标准化体系
  强化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化。推动工业(产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等有机衔接,促进“多规合一”。加快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要求,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支持一批集约程度较高的国家级、省级园区修订完善规划,依法依规扩区升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
  开展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择若干试点园区,力争2~3年内形成一批示范标杆园区。引导工业(产业)园区从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土地利用、投入产出、园区配套、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建设,改造提升为功能完备、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园区。对标一流,构建高水平的园区产业发展标准体系,鼓励园区建立并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际国内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发展个性定制标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福建省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指南》见附件]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中长期资金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建设。各市、县(区)政府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内统筹支持所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产业)园区利用专项债券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园区融资渠道多元化。
  省级企业技改投资基金扩大至200亿元,优先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产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引导省PPP基金、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地方产业基金等各类基金倾斜支持园区标准化建设和园区内企业发展。支持园区盘活经营性资产,构建园区建设投融资实体,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或国内外专业化园区建设机构加盟。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园区搭建一站式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营业网点,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推广“无间贷”、园区资产按揭贷和知识产权、仓单质押等融资模式,探索“政银保”信贷模式。
  深化产教融合,鼓励市、县(区)建设工业(产业)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鼓励引进培养制造业高端人才、高技术职业工人,鼓励园区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城乡劳动者予以补贴。
  整合引导省级发改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工信部门技术改造、科技部门研发创新、人社部门职业培训、商务部门商贸服务、生态环境部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文旅、体育、民政等方面资金约40亿元,向试点园区标准化建设倾斜(政策执行期3年)。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整合各部门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所辖园区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工作。鼓励各地设立工业(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开展园区标准化建设。
  七、创新体制机制
  坚持创新驱动,集成完善创新政策,打造高水平国家级实验室和省级实验室,实施工业强基工程,集中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不断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加快建设特种机器人、智能装备、专用车辆、石墨烯、LED等一批国家级或省级质检中心,以及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国家级平台,打造园区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一站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采用一区多园的管理模式,探索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别由市、县(区)领导兼任,优化管理体制,促进内部扁平化管理。理顺并完善园区与属地政府管理体制,理顺园区安全生产、环保等社会管理职责。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率先在标准化建设试点园区复制推广。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园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赋予保税功能,服务对外开放。探索制定工业(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办法,强化园区建设资金保障。鼓励实行“园区管委会+公司”的管理模式,将园区资产打包由专业的运营公司统一管理、运营,负责厂房回购、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等工作。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实施园区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工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八、实施考核评价
  对试点标准化建设的工业(产业)园区实施考核评价。试点园区依据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要求,适时调整修订园区发展规划。结合“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分等考核。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对考核评价优秀的试点园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在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并列为示范园区加以经验推广;对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园区督促其加快标准化建设、整改提升。
  附件:福建省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指南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指南
  一、规划布局科学
  工业(产业)园区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衔接,落实“多规合一”。每个园区应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园区内形成1~2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定位清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基础设施完善
  加大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实施园区改造提升工程包,园区实现“七通一平”。供水、供电、通信方面,能够保障园区内企业的基本需求;道路方面,园区内道路可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并形成闭环;安全方面,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平台,健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能够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环保方面,建成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入园企业能够方便接入市政管网,且雨污分流,按规划要求建设完善危废、固废集中处理设施;场地平整方面,可基本满足项目落地施工条件。
  三、土地利用集约
  试点园区核准土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比例超过50%。按照“一区多园”整合的园区,可统一计算。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专业工业(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参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四、投入产出高效
  以传统产业为主的试点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10亿元以上,工业用地亩均产值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试点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15亿元以上,工业用地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亩以上。试点园区的R&D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园区内新落地项目产出指标,按照当地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执行。按行业类别,投资强度、税收强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环保符合相关规定,能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五、生产生活配套
  加大教育、医疗、住宿、商贸、文体、社区服务等方面投入,园区具有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具备科研、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功能,满足园区职工基础的就学、医疗、居住、消费等需求。
  六、管理服务高效
  具有完善的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成立专业化的管理、运营、招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建设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培育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探索服务不出园区,为项目落地提供全过程“保姆式”服务。健全社区组织,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培育创新中心,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平台、行业联合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工业互联网等初创孵化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职业技能提升中心,成为面向工业(产业)园区产业工人、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入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专业创投和风投基金公司,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企业投融资需求。
  七、标准研制一流
  工业(产业)园区内企业具有行业特色、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建立科研成果向标准同步转化机制、创新技术与标准推广运用机制、标准实施与效果评价长效机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全国、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争取更多标准“话语权”。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06|来源:|专栏:政策法规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中国残联,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四、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要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本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