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社会保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着力提升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构建社会保险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大安市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结合大安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社保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全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退休人员等行政相对人,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保局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应用等。
第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社会保险领域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梳理本行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本局发布的信用信息负解释说明责任。
第五条 社会保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及时、高效、安全、合法的原则,严禁泄露国家、社会、个人的保密信息、合法权益信息,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社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参保登记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历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四)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包括: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
(二)威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非法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的信息;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由市社保局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分级评定。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A级(信用良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在评定年度内满足下列条件的,确定为A级。
(一)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用人单位按期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依法依规享受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
(六)依法维护个人权益记录数据安全的;
(七)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八)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B级(一般失信):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拒绝稽核且拒不整改的;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拒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较轻的。
C级(严重失信):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且情节较为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拒绝稽核,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的;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的;
(六)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认真、谨慎、客观、全面、公平、公正。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年为单位,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行政相对人当年度的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有效期的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表彰奖励的行为时,市社保局应及时归集、更新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公示
第十二条 市社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按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社会公开信息范围,依法公示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结果原则上由市社保局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双公示”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以违反社会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为主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社保局应将初步评定的定级、依据、申辩途径、申辩时限等内容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六条 被评审的行政相对人对初步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申辩期限内向市社保局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接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市社保局应于30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 经再次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后,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A级(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二)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在实施各类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B级(一般失信)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予以警示;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三)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暂停“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C级(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诚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保险行业信用评定结果在全市各部门广泛应用,为联合奖惩提供参考,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保险信用信息,为规范社会保险行业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筑牢基础,也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诚实守信良好氛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贡献力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