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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6  |  来源:市政数局  |  专栏:本地政策
 

通化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通化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通化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网站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过程中,有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各平台),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四条 平台在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五条 平台对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应明确和落实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六条 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如确需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和救济渠道,并告知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 

  第七条 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与他人谈论用户个人信息内容。

  第八条 通化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网站管理单位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台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毁损或者丢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平台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因泄露、篡改、毁损或者丢失,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平台应积极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市政数局|20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