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规定,就交通运输行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一)市局及局直属有关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在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公开,认真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
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和整合;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与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共享和更新,推动形成信用信息跨部门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各类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对从业单位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投标活动、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及从业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从业承诺履行行为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
(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信息由项目法人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由市局及局直属有关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据信用评价结果提供。
二、加强信用信息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资质审核、项目审批(核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依法核查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在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防范决策风险;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等涉及政府投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确保相关从业单位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评先评优、定期检验等工作中,依法使用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在交通运输行业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
三、加快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激励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诚信考核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奖励性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二)在行政审批中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三)在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审批、招投标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在投资补助、技改资金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五)在资格审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以及评标等方面建议项目法人给予投标人优惠、奖励和优先中标;
(六)在政府采购、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考核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七)其他奖励性措施。
四、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失信惩戒措施
(一)市局及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应抓紧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不同情节依法提出限制条件;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社会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取消失信主体从业资格;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限制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2、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差、很差或者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现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
3、其他惩戒性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市局及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和信用奖惩方面的具体措施。已经或准备开展信用评价和应用的部门,应有机结合各方面工作,统筹安排,同时推进。
(二)我局拟向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目录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和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涉及上述信用评价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与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顺利对接。
(三)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