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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风险 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13  |  来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栏:本地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为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市监信字〔2019〕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在全市范围内,不分行业和所有制类型,对所有企业均应按照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级分类。
   ——坚持科学规范。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务必做到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领域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精准性。
   ——坚持协同推进。全面推进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效能,提升社会共治水平。
   (三)总体目标。2019年底,在对我市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现分级分类的基础上,计划在2020年底前,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深度融和,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在推动涉企信息全面归集基础上,科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力争取得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为推进和完善信用监管工作作出贡献。
   三、工作阶段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试点工作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
   (二)制度完善阶段(2020年4月30日至6月30日)。健全涉企信息归集相关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点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特种设备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制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探索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果运用,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提升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窗系统”平台使用能力,实现信用风险自动分类。
   (三)全面实行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1月31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和分类结果,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销售领域,对风险分类评级中被确定为A、B等级的市场主体实行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高风险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面实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预警处置。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1.制定出台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依据权责清单制定出台《通化市市场监管局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一版)》,明确归集部门范围、内容及标准。(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牵头,相关科室、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0年5月)
   2.完善涉企信息归集渠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各相关科室、分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窗系统》平台等现有渠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进行归集。强化统筹协调,畅通归集渠道。推动完善本局政务外网建设,实现办公电脑与各信息归集平台互联互通,全量及时归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涉企信息。确保到2020年底归集数据记名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0年12月)
   3.企业信息归集覆盖面,是指通过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及“综窗系统”平台依法归集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等,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的企业场地场所信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相关科室、分局,时限:2020年12月)
   (二)、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结合基础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按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不同业态类别,综合考虑规模大小、质量管控水平、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情况等要素,科学赋予指标权重,进行信用风险评定分类。探索建立特种设备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2、依据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评定结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销售领域,对风险分类评级中被确定为A、B等级的市场主体实行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种设备“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责任单位: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特殊食品监管科、药品流通科、医疗器械科、特种设备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0年5月)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分类与监测预警。
   1、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模型。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模型是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掌握海量企业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从基本信息、经营行为、成长潜力、履约历史、监管信息等多个维度,利用“评分卡”人工智能算法,建立起
来的信用风险预警模型。
   2、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指标。用于企业信用风险分
类评价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内容:
   (1)监管事项清单,含各部门、各地区监管事项的基本目录清单,以及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2)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含行政相对人基础信息、特种设备基础信息、特定产品基础信息、场地场所信息等;
   (3)监管对象行政许可信息;
   (4)监管行为信息,含行政检查行为信息、行政处罚行为信息、行政强制行为信息等;
   (5)监管事项投诉举报信息;
   (6)“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信息;
   (7)各部门、各地区收集到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含海关信息、税务信息、司法涉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年报信息、社保公积金信息、金融借贷信息、被政府部门认定为失信等;
   (8)第三方平台收集到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和涉及企业的互联网舆情信息。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3、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依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结果,将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为A、B、C、D、E等五类。其中,A级为最低信用风险级别,信用风险评价得分较高,信用状况较好。以此类推,E级为最高信用风险级别,信用风险评价得分较低,信用状况较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由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适时自动调整。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不对外公布,仅作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实施市场监管的参考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照信用风险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
   1.将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应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企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将双随机抽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判定的重要因素,及时归集至企业名下,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优化行政监管机制,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1)对A级企业,选用最低抽查比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对B级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督促企业整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
   (3)对C级企业,保持常规抽查比例,加强日常大数据监测。
   (4)对D级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5)对E级企业,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必要时应实现全面覆盖,依法依规实行严管严查,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责任单位: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直属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0年12月)
   2. 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纳入信用风险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依法督促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特殊食品、药品流通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对不同级别的信用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管,加大对高风险等级监管的频率和力度。对较大、重大风险等级每年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建立信用风险档案,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及时归集行政检查信息。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特殊食品监管科、药品流通科、医疗器械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0年12月)
   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吉林省等相关文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
   (五)强化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果的运用
   1.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一是在企业登记方面,为企业提供相对便利的登记环境,对凡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问题错误,在不影响登记或许可效力,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经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后,审批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材料,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措施。二是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三是支持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四是在市场监管方面,实行相对宽松监管,简化监管方式,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依法可实行书面检查。五是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六是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依法加强行政指导或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其进行整改,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2.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行失信惩戒。一是在企业登记方面,采取审慎审查制度,对企业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严格核实。二是原则上不得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报劳动模范等出具信用合规证明。三是原则上不得向有关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四是在市场监管方面,实行重点检查或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必须依法实行实地检查。五是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六是在监管中发现存在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并责令作出诚信承诺,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3、探索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果运用,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是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市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求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省局交办的试点任务。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分局要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研究,充分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和系统平台使用建设。要以此次试点为契机,加快推进“政务外网”与相关业务科室办公电脑的互联互通,解决涉企信息归集屏障,为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事中事后监管“一张网”。要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只作为政府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指标,不得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评估总结。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分局要加强对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跟踪研判,分析评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效果,并适时优化完善相关分类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新方法、新模式、新机制,并认真总结提炼先进典型经验。
                                                                                                                  2020年7月18日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