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晚上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主体,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诚信道德模范;3.优秀青年志愿者;4.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其他法规、制度等确定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
1.行政性激励。政府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出台对守信主体激励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拓展守信联合激励的覆盖领域。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2.市场性激励。一是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二是在有关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其优惠和便利,主要包括:
(1)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
(2)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开通“绿色通道”等;
(3)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4)其他政策支持或倾斜。
三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信易+”守信激励产品,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社会性激励。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单位网站和“信用通化”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重点对以下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及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一是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是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应当通过“信用通化”和市级各部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不断提升我市联合奖惩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惩戒对象主体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对象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标准规范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定期更新。宣传贯彻适用于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健全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机制。实施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和配合单位应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市发改部门,由市发改部门定期通报我市各部门联合奖惩案例有关情况。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鼓励有关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发改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