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结合《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为基础,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限,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立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市公安局负责,2022年12月底前)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在建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对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身份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邮管局、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2.完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由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组成,依托通化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公安和卫计人口信息为基础,整合教育、民政、人社、司法以及税务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人口相关信息,建设统一规范,包含人口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应用共享信息三个层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整合,实行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水电煤气电信为重点领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从业人员、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导游、志愿者等人群为主要对象,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安监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3.推进征信信息的归集与共享。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建立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依法依规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鼓励支持个人征信机构将依法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数局,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应用
4.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个人信息按权限进行管理,实施授权查询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市政数局负责,2022年9月底前)
5.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在政务管理中的应用。探索政府部门在办理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负责人、公租房申请等个人相关业务时,查询应用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必需环节和重要参考。(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6.开发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积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创新应用,探索开展以“信易+”为主题的激励个人信用信息应用等场景。(市政数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三)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7.积极推动联合激励,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2年6月底前)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收益。(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8.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以下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是贿赂、超越职权、逃税骗税、骗取保障房或货币补贴、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9.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依法依规披露、曝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完善对个人失信行为的举报机制。(市政数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10.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市政数局、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11.加强隐私保护。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信息化办、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有关办理规程。(市政数局、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五)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
13.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政数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4.集中宣传诚信政策知识。结合春节、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纪念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5.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作为高校和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社会组织和企业信用文化。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编办、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7.加快制度建设。各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完善个人信用档案资料保密机制、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升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