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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9  |  来源:通化市人民政府  |  专栏:本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通市政发〔2018〕17号)等文件要求,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 力,结合我市实际,市金融办代市政府起草了《通化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意义和依据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第三条要求“开辟信贷支持实体经济新通道。设立信用保证基金。借鉴台州经验,设立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由各级财政和地方银行捐资设立信用保证基金,以10倍至15倍比例撬动银行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分担银行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现政银企多方共赢”。《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是要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信保基金经验,确保台州小微金改经验在我市成功落地转化,进一步增强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致力于把相关惠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能真正用得上、得的到,为新时代通化绿色转型、全面振兴筑牢坚实基础。 


  制定依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 


  二、起草过程 


  受政府委托,金融办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撑,对台州等地先进经验进行了充分的学习借鉴,并广泛征求了财政、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东昌区、二道江区、医药高新区、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的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修改,在此基础上报送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化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基金的运作、基金的风险控制、基金的收益及补充、基金的产品创新及附则等七章32条。 


  (一)信保基金规模。初创先期由市本级财政出资5000万元,下步由东昌区、二道江区、医药高新区和港务区再注资5000万元,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信保基金,运营成熟后,再向各县(市)推广,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提高服务能力。 


  (二)信保基金管理。成立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专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  


  (三)信用保证对象。信保基金保证对象主要为优质成长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股东及个体工商户。信保基金的综合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年1.5%以内。 


  (四)风险控制。按照“总额控制、市区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运作模式,控制基金保证额度。银行信用保证额度按照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倍放大。在金融机构出现一定程度的代偿后,采取警示、暂停新增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严格防范道德风险。 


  (五)收益及补充。信保基金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保证责任准备金和保证赔偿准备金,基金收益主要用于基金的补充。设立基金代偿补充机制,当代偿额累计到一定额度时,各地区和捐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基金。


  附件: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