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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8  |  来源:通化市人民政府  |  专栏:本地政策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以下简称 《内部监督制度》)。

一、制定的意义及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强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内部监督制度》就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

二、起草经过

受政府委托,市司法局牵头制定《内部监督制度》,联合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协商,完成了起草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发至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内陆港务区和市直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把关,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主要内容

《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共14条。

一是明确了内部层级监督的实施主体、范围和对象。

二是监督内容以行政执法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为主。

三是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监督、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组织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重点执法领域联合监督。

四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要求,视不同情况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