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市政办发〔2018〕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9号),为全面开展通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全市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为准确分析当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质量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通化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通化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物: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方式方法
(一)工业污染源。
1.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环保、市政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别在枯水期、丰水期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农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通化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由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建通化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应用。
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城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农委: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钢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市测绘办: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五、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8年7月底前完成)
l.成立普查机构。市、县两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选调工作人员,落实办公条件。
2.落实普查经费。普查机构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编制普查方案。各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普查机构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4.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根据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
5.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在国家、省组织的普查工作培训基础上,对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7.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8.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3.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l.开展总结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六、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二)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普查档案管理。
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潮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各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所需经费、人力、物资、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宣传动员,提高意识。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宣传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张贴海报、标语、户外广告等宣传手段,结合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实行月调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适时组织对下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落实经费,提供保障。本次污染源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保障原则。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政府应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第三方参与普查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实际及时引入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并做好对委托普查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七)组织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参加省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