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加强林区烧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加强林区烧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森林资源,进一步深化林区烧柴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解决林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烧柴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烧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烧柴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林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柴。提倡营造薪炭林,烧枝桠、茅草、秸棵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幼树做烧柴;严禁春砍秋拣、拣集陈材倒木和砍站杆做烧柴;严禁烧木材和大柴。
第五条 国有林场(圃)和有条件的林区乡(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团体和职工住宅要搞好统一规划,逐步实行统一供热,以煤、电代替烧大柴。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林场(圃)要采取企业投一点、个人集一点、国家贷一点的办法集中建取暖楼,解决烧大柴的陋习。对集中统一供热的统建暖气楼和新居,享受农村新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农村居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鼓励农民用电和沼气做燃料。
第二章 烧柴来源渠道
第七条 大力营造薪炭林。鼓励农民在自留山、承包或购买的林地营造薪炭林。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组织合理采伐薪炭林做烧柴。
第八条 可在自留山或管护承包的林区内,割林冠下灌木和蒿草做烧柴。
第九条 可在森林抚育采伐的剩余物(包括参地内的树头枝桠)中生产烧柴。
第十条 可在木材加工剩余物中生产烧柴。
第三章 烧柴运输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有计划地帮助林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组织好生产、生活用柴。拣集抚育采伐剩余物和割林冠下灌木、蒿草等做烧柴的,必须在自留山、承包管护林区或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二条 烧柴的经营、销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用可造材或加工的林木为燃料,不准擅自收购和销售烧柴。
第十三条 在林区内生产的烧柴,必须由国有林场(圃)或乡(镇)林业站审核介绍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烧柴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对自觉遵守本规定,在烧柴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