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市政办发【2017】7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35号)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关于妥善处理“五个关系”、扎实推进“六个一”发展布局、着力打造“七个通化”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服务和监管作用,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中心,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将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充分运用到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全过程,大力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条件下的政务创新,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和预测预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总体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到2017年,建立健全政府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相关的大数据资源统筹规划、归集整合、共享开放管理协调机制;到2018年,健全完善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着力拓展、提升重点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到2020年,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运用大数据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全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建立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政务部门数据集,明确各类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规范采集渠道,确保“一数一源”。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操作办法,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并及时与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总体架构,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加工、汇聚、组织、共享、分析、应用等信息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开发利用环节,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3.逐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完成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接,实现各类行业信用信息的双向共享。建立以自然人、法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对接省、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间双向数据共享。支持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及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二)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水平。
1.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通过“一口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方便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精神,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加快实现“一号一窗一网”政务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逐步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部门)
4.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整合行业信息资源,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发布信用、人口、法人、交通、社保、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旅游等涉及民生为主题的政务数据集,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务信息服务。要全面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业务。紧密结合企业需求,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企业战略重组、产业链关联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立市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聚重点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所生成的信用信息,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和信息公开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0号)和省金融办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6.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积极对接全省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行企业统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进政务统计数据规范化、统一化。汇总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开展经济社会运行数据实时统计分析以及辅助决策。加强统计执法,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将统计领域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7.提升社会组织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大力推广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市直相关部门在完善、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合作采集、汇总我市优势行业、特色行业信息,推动行业信息增值开发利用,将优质信用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大数据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市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业系统平台,加强异动监控、客户分类管理以及大额可疑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大数据加工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整合行业内部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1.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信用承诺格式,已准入市场主体应在年检、年审等环节实行信用承诺,争取在2017年实现信用承诺制度普遍覆盖。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及时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2.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2017年底前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整合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工商登记、执法处罚、行政审批、信用评价等监管信息,并积极应用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作为本部门监管执法依据,实现跨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开展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判,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提高市场监管的精准性和预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017年起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建立信用报告查询绿色通道,配备专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信用报告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4.推行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各有关部门2018年底前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使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推进食品餐饮企业原料可追溯系统试点建设,加快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开展追溯试点。努力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畜牧局)
5.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5号),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依托“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加快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指导网络经营主体申请“电子标识”、备案登记,完成网上“亮照”。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协作。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监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亮照亮标”,守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信息化局)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市场监管信息、法定检验监测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长期跟踪。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集各地、各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建立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信用信息查询入口,提高信用信息社会获取便捷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
3.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主动进行相关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各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各级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部门)
4.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主体在经营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社会化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聚,融合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大数据,经过分析提炼向社会提供全面综合的信用信息服务。支持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利用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化信用服务。
1.推动征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业务。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督,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等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依托信用信息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信用行业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2.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和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业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助推大数据产业发展。
加大对大数据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进行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资质认定。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加快自身大数据产业建设。依托“智慧城市”试点,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整合我市大数据资源,加快建设吉林省东南部云数据基地,打造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着力提升我市大数据应用硬件支撑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
(二)严格监督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落实《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分类、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组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对信息系统开展安全隐患评估、安全事件预防及处置、灾难恢复等工作,指导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提高信息系统抵御风险能力。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通报处置工作机制,预警网络安全威胁,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加强对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征信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
(三)加快招才引智,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
加大政府与企业对大数据高端人才的联合引进力度,构建政企人才需求库,形成人才供应保障体系。积极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对接,打造技术攻关和技术支撑产学研共同体,提高技术人才支撑水平。鼓励本地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形成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各类社会人才合作,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强化典型引领,推动大数据示范应用。
结合我市实际,率先在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登记、税收征缴、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普遍推广。(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