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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4/25  |  来源:通化市人民政府  |  专栏:本地政策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市政办发【2018】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前期清理规范保留5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清理市民政局4项中介服务事项,转为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新增市发展改革委2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后,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55项。 

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是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手段。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除垄断,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