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市政发【2017】3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2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5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际工作中,因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法律法规修改、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需要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要及时上报市审改办(市编办)审定。
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是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除垄断,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