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省内动态
吉林省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着力防范化解重大药品风险
发布时间:2019/04/24  |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  专栏:省内动态
 

3月27日,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吉林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启了崭新篇章。《实施意见》共7章30条,包括厘清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体系、强化药品安全考评。对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构建药品安全新局面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为吉林省全面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着力防范化解药品领域风险隐患建立了制度性安排,是今后一个时期吉林省全面强化科学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销售、使用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其市场准入和通过认证的合法性负责,在药物研发、药品注册、日常生产、市场流通、临床使用等各个环节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具体要求。二是落实生产过程控制责任。强调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环节务必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管控责任制,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深刻吸取疫苗案件教训,坚决防范擅自更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流程、工艺和存储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偏差控制和变更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人为篡改相关数据和编造生产记录,突出企业对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负责。三是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药品风险管理机制,主动履行不良反应报告义务,主动收集、跟踪、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四是完善药品召回机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问题药品召回的主体责任,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细化药品召回工作程序,发现药品可能存在问题时自觉召回或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召回,避免药品不良事件的扩大,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能够迅速、全面召回。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领域,《实施意见》强调加强飞行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整治力度,提高防控风险和化解隐患的靶向性。对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意见》强调严格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加大重案要案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主观故意、恶意造假、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在药品领域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者开展省内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疫苗案件教训,在推进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点强调将药品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吉林”、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加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坚决用好药品安全“一票否决”权,层层压实药品安全责任。

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构建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制度性文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质量安全做出了顶层设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和落实,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坚决防控药品安全风险的态度和决心,《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开启吉林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时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04/24
专栏直通车
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