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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零容忍”虚假诉讼 梅河口法院“雷厉风行”
发布时间:2021/07/28  |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专栏:省内动态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提高法官干警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7月22日下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晶为从事民事审判的员额法官、助理、书记员讲授民事审判法官如何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专题课。

冯晶专委通过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的真实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法条讲解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表现形式及实际生活中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由;又从刑事方面详细讲解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及处罚,与大家一起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虚假诉讼进行分享经验,总结教训。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打击意识,是人民法官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梅河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各项机制,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

一是建立发现机制。加强监管,充分运用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当事人诉讼的历史记录进行信息查询,避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加强联动,加强庭与庭之间的相互沟通,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在法院内网上互通情况,以筑牢防止虚假诉讼的篱笆。加强讲评,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研讨讲评,让法官了解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是建立甄别机制。加大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审查力度,对存疑案件必须耐心听取诉辩主张,从中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并着重审查证据的来源,通过采取对证据的比对、现场踏勘等手段,以甄别证据的真伪。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表示,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义务,提高对当事人诉讼真实意思的识别能力。严格举证责任分配,用举证责任的严格分配来抬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门槛,使诉讼、调解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是建立制裁机制。法官应当转变对诉讼风险的认知,变被动为主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已有充分理由怀疑有可能发生虚假诉讼时,法官应积极行使释明权,一旦审查出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后,要审慎决定是否准允其撤诉,并立即指导受害人以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且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科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甚至拘留等制裁,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重要工作,与梅河口市各界加强沟通协作,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