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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关:指导企业有序开展B2B出口业务 助力中小微企业顺利“走出去”
发布时间:2021/07/09  |  来源:信用中国吉林  |  专栏:省内动态
 

7月1日起,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省企业更好开拓海外市场。为顺利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长春海关将结合关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坚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流程,制定办事指南,组织政策宣讲和内部培训,指导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好B2B出口业务,助力包括海外仓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顺利“走出去”。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该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方式与普通货物难以区分的难题,解决了企业反映的跨境电商B2B出口无专门监管方式代码、无针对性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的诉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落地后,我省从事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可享有以下通关便利。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我省外贸企业通关便利化,提升通关时效,激发企业出口商品的潜能和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选择借助出口海外仓来提升备货能力和运输时效,增加了企业抗风险的韧性;有利于进一步刺激我省外贸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大局。

下一步,在推动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地发展方面,长春海关将加强监管。一是提高企业合规性。对于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海关对其有备案的要求,其中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需要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要求企业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三单”信息,企业对传输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对准入商品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跨境电商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进口商品必须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

三是对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近期,广州查发了一起涉案2亿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走私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长春海关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加强对跨境电商领域违法违规的整治,为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长春海关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走私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无法保障,应选择正规的跨境电商平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供稿:长春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孟颖)

信用中国吉林|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