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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30  |  来源: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  专栏:本地动态
 

  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下列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1.根据《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和密切接触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处罚法》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确认该人为传染病原体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和隔离治疗措施的,依据《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有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从重处罚。从重打击防疫物资的制假售假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刑法》予以严惩。
 
  6.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