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虽无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但其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因此被我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使王某的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的压力,终于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某给付原告74260.9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通过全国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但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销售行业,有固定收入,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故于2016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网站及公告屏进行公示。
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被执行人王某无法乘坐高铁、飞机二等座,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进行高消费,对其药品销售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迫于压力王某找到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愿意偿还债务,希望申请执行人能撤回对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双方协商之后来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王某将欠款一次性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撤回了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本案终结。
典型意义: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微信、微博、网站公告幕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不仅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法官说法: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