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8年1月9日,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自助火锅店冷藏柜中销售的肉卷,标签明示的是“肥牛”“肥羊”。执法人员索要肉卷的进货凭证,该火锅店不能提供“肥牛”“肥羊”进货凭证,承认是以鸭肉卷冒充牛、羊肉卷卖给消费者。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办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火锅店)进行没收违法经营的鸭肉卷25公斤并处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辉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定性剖析
当事人觉得,其采购的鸭肉有检验报告证照齐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以鸭肉卷冒充牛羊肉卷为“以假充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不在《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办案机构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明确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适用本法。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以假充真”认定的字样,但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因为《食品安全法》是专业法、特别法,其调整的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整个环节全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一般法,按照《立法法》取舍规则,在两个法律均有规定又位阶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三、上诉结果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四、案后思考
本案貌似简单,定性却存在争议。我们依照《食品安全法》特别法的法律利器,严厉惩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的争议应引起我们的思考,应该从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三个方面解决。
1、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机制。通过事前的生产经营许可、事中的监督抽查以及事后的违法处罚,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人不敢逾越法律红线。一旦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应根据违法性质、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对违法生产经营形成威慑,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
2、生产经营者要坚持底线意识,诚信守法。一是树立三个意识,即“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落实食品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郑重的做出食品安全承诺。二是严格执行索票索证、采购查验和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3、消费者要有维权和理性消费意识。消费者要敢于维权,要敢于较真。一是提高认知水平,要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不过分追求食品的外观和口感,比如面粉越白越好,木耳越黑越好,西瓜越甜越好。二是提高自我保护水平,不贪图便宜,不买来路不明的食品。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