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获得表决通过,并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各方主体的关注重点和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通化市工商局就有关立法亮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大致解读。
1.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被纳入监管范围 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方式多以熟人介绍、真人代购、价格低廉等特点吸引消费者,但是此类经营方式的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人监管,仅通过网络虚拟方式进行交易,缺乏信用保障体系和制约机制。因此本法专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在本法的监管范围内。
2.淘宝、微信等个人网店经营者也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淘宝、微信等电商平台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点导致市场上衍生出了近百万的淘宝、微商个人卖家。通过《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大部分个人卖家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并有法条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法律方式对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统一监督;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卖家,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作为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无需进行登记。
3.电商经营者也要依法纳税、如实申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刷单“、”炒信“等行为被禁止,严格规范信用评价制度 本法专门针对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网上交易付款成功后,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还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许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在本次立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二百万元 通过本次立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和电商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细化规定,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强,以此警示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督促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自觉进行规范整改,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