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将庭审地点开在当事人的家中,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唐某于2010年10月3日向王某借款9万元用于生活治病,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用工资和公积金抵押担保,王某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王某向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唐某,欲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唐某电话中向法院反映其患有糖尿病综合症及脑梗,视力模糊,现已无法独立行走,现由其年迈的老母亲照顾起居,二人现租房居住,无法来参加庭审。了解此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去往唐某家中核实情况并送达手续,经核实唐某所述属实,经唐某同意并同王某沟通协调后,决定将开庭地点定在唐某家中,于约定时间带书记员、法警携带执法记录仪、法徽、笔记本电脑、便捷式打印机等庭审工具至唐某家中,为了保证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亦保证全程执法记录的公开透明,除一台执法记录仪记录庭审情况外,还使用另一台执法记录仪记录从法庭出发至离开唐某家中全过程。
在该案庭审中,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经承办法官释明并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向双方出具调解书并送达,该案调解结案。
庭审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达了谢意,感谢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能够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能够依法审判,并认可法院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