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科室于2021年7月初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盛世金隆参茸行销售的天池良品(小参酒)酒精度不合格(国家标准为51.0-53.0)实测值50.3度。
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外出直到7月27日,当事人返回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盛世金隆参茸行,经营者:张金龙。
2.所销售的天池良缘(小参酒)生产厂家为抚松县兴隆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样品天池良缘(小参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共一箱20瓶,为生产厂家放在当事人处试验销售,至2021年5月13日抽检时,一瓶未卖出。
4.样品天池良缘(小参酒)为165ml/瓶,价格每瓶9元,一箱180元。
5.检查时,当事人已接到厂家通知,该商品已下架。
6.当事人2017年3月8日登记注册至今,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天池良缘(小参酒)货值较低(货值180元),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并未售出,未造成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