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本地动态
通化市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盛世金隆参茸行销售天池良缘(小参酒)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11  |  来源: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栏:本地动态
 

我局执法科室于2021年7月初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盛世金隆参茸行销售的天池良品(小参酒)酒精度不合格(国家标准为51.0-53.0)实测值50.3度。
        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外出直到7月27日,当事人返回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盛世金隆参茸行,经营者:张金龙。
        2.所销售的天池良缘(小参酒)生产厂家为抚松县兴隆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样品天池良缘(小参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共一箱20瓶,为生产厂家放在当事人处试验销售,至2021年5月13日抽检时,一瓶未卖出。
        4.样品天池良缘(小参酒)为165ml/瓶,价格每瓶9元,一箱180元。
        5.检查时,当事人已接到厂家通知,该商品已下架。
        6.当事人2017年3月8日登记注册至今,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天池良缘(小参酒)货值较低(货值180元),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并未售出,未造成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