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边陲小城集安市,一位老人的病故打破了辛氏一家的宁静,艳阳高照的好天气里,辛家老母亲和她的四个子女却时常感觉胸中憋闷。两个月来,全家因为继承和赡养的问题几番商讨无果,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一次大打出手后,大姐和三弟带着委屈和气愤,焦急的敲开了黎明司法所的门。
一、事出有因,霸道“家长”引不满
辛家父母共育有子女4人,大姐辛芬、长子辛仁、次子辛金、三子辛义。辛家父亲生前是一家之长,年迈之际曾对4个子女如何赡养老人作出过约定,既3个儿子轮流照顾父母,每家照顾4个月,赡养费用从父亲的退休金中支出,期间相安无事,直到辛家父亲因病去世。长子辛仁在父亲过世后,认为自己是长子、大哥,理应成为“家长”,在没有经过母亲同意,也没有与其他兄弟姊妹商议的情况下,将父亲的存款、丧葬费等共计58000余元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并主张用这笔费用作为母亲今后的赡养费用。但在实际赡养过程中,辛仁始终将58000余元占为己有,且对80多岁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的老母亲并没有悉心照料,老人经常吃冷饭、睡凉炕。辛仁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大女儿辛芬、三子子辛义的不满,几番找到大哥辛仁去讲理,却都造到霸道“家长”辛仁的呵斥、谩骂,直至后来挥拳相向。气愤不已的辛芬、辛义姐弟来到了黎明司法所申请调解。
二、依法调解,有理有据调纠纷
在听取了辛芬、辛义姐弟的述说后,黎明司法所立即组织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此次矛盾纠纷的问询和调查。调委会了解后发现,刑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长子辛仁联合次子辛金在未与其他子女商议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占有把持包含父亲遗产在内的58000元人民币。二是辛芬、辛义认为辛仁、辛金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照顾母亲期间,方式简单粗暴。三是对长兄辛仁占有把持父亲遗产感到不公,应将遗产进行分配。
调委会按照问询和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分析后认为:第一,辛芬、辛义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辛家父亲的遗产,在其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遗产应由配偶及其子女共同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58000元并非全部为辛家父亲的遗产,应属于辛家父亲母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的29000元应属于辛家母亲的个人财产,另外29000元才是辛家父亲的遗产。第二,辛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包含父亲遗产在内的58000元全部占为己有是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的,其行为做法不应予以支持。第三,辛家姐弟4人因对法律不熟悉,将继承与赡养混为一谈,简单的将58000元全部视为父亲遗产,并以此作为母亲的赡养费用,从而在花费上账目不清,相互猜疑对方多拿多占从而产生矛盾。
调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再次约辛家四姐弟和辛家老母亲进行了座谈调解。一是强调了人民调解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调解,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调解主要围绕辛家父亲所留下的遗产如何继承分配开展,因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民法典》第六编相关条款。二是在调委会的见证下,辛家姐弟共同对父亲的存款、丧葬费等进行了核算,共计58000余元,全部当事人无异议。三是由调委会依据《民法典》之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既:总计58000元中的50%(29000元)应为辛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中母亲的份额,不属于辛家父亲遗产,不在遗产分配范围内,应归辛家母亲个人所有;剩余29000元为辛家父亲遗产,由辛家母亲、大姐辛芬、长子辛仁、次子辛金、三子辛义5人均等份额平均分配,每人继承5800元。全部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签署调解协议后,长子辛仁到银行将58000元现金全部取出,并在调委会的见证下,按照协议进行了分发,调解成功。
三、讲法论情,温情化解心头寒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我们调委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赢得了全体当事人的信任。二是在充分了解了各当事人的情况后,合法合规合情的制定了分配方案,在讲解方案的同时,一并解读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用通熟易懂的语言分析了矛盾的关键点,厘清了继承和赡养的界限,当事人在学法懂法的过程中对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骨肉亲情感化情绪激动、矛盾深重的辛家兄弟,也让原本尖锐对立的兄弟关系得到了极大的缓和。
人民调解为人民。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就是要用自己过硬的本领解开群众心中的“疙瘩”和“死结”,虽然没有轰轰烈烈,但也如同春风化雨,温暖每一位群众的心,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