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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一)
发布时间:2018/08/10  |  来源: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专栏:国内奖惩动态
 

案例一、通化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仁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仁侗拒不履行判决、调解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阻碍司法评估,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移送公安局机关侦查起诉。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潘某等19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何仁侗、吴国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通化县人民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道江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通民二初字第166号、174号、167号、173号、172号、168号、171号、170号、169号、177号、176号、民事调解书;(2013)通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2013)通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2013)通中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2013)二调确字第11号、12号裁定书、(2014)二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调解、裁定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80.4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7173万元。上述判决、调解、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通化县人民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系列案件指定由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通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通化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云霞洞景区资产进行评估,由于被执行人何仁侗阻碍评估并拒绝提供景区资料致使评估工作无法开展。由于被执行人云霞洞景区有经营收入,通化县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云霞洞景区收入6000万元并责令其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将每日实际收入存入法院指定账户内,并对其罚款50万元,但被执行人通化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0月16日通化县人民法院院决定对何仁侗拘留15日,但由于其患有高血压,可能危及生命,拘留所建议停止拘留。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云霞洞景区有收入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起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通化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仁侗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阻碍司法评估,致使生效判决、调解无法执行,其行为表明抗拒执行,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