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贾永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西洋参出售且出售后未将货款用于偿还案件款,被拘留15日,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诉被告贾永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马某的申请,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吉0582财保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贾永波、贾庆义、贾永国所有的价值四十万元的四年生西洋参。同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贾永波送达了保全裁定,并告知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嗣后,被告贾永波在未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集安市人民法院已查封西洋参私自处分,处分后亦未将货款偿付本案案件款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8年3月6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永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诉讼阶段的相关案情及执行程序查明情况,被执行人贾永波非法处置、转移集安市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及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未将货款用于偿还本案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贾永波司法拘留15日,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及拒不执行判决罪,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贾永波在未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同意亦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西洋参出售,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更为严重的是在将西洋参出售后并未将货款用于偿还本案案件款而是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贾永波上述两个行为主观故意特别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惩。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守法律底线,不能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