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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三)
发布时间:2018/08/10  |  来源: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专栏:国内奖惩动态
 

案例三

董建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依法拘留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董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董建军给付租金人民币50,000.00元,柳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建军在经营浴池期间,有收入却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法对其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董建军承认并改正错误,并由案外人提供保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董建军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情节严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按规定申报财产,挑战司法权威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8/10